記者郭曉蓓/臺北報導

針對外界爭議最大的加班換補休,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日嚴正澄清,修法確保勞工加班一定可以拿到加班費,且加班改補休的「發動權」與「選擇權」都在勞工身上,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補休,違反可處2至100萬元罰款。請民眾不要擔心領不到加班費,這是過度簡化或扭曲條文。

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《勞基法》修正草案,此次修法新增第32條之1,勞工加班後,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,補休時數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,即勞工加班費依工作時數1比1換補休,但不少民眾擔憂加班費成泡影,補休恐遙遙無期。

對此,徐國勇指出,勞工加班可領加班費,若不領也可選擇補休,但補休的「發動權」與「選擇權」都在勞工身上,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補休,違反可處2至100萬元罰款。若補休期限屆滿,補假仍無法休完,雇主要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,發給加班工資。

徐國勇指出,有關補休期限,未來研擬在施行細則中作出規範,要求補休比照特休假年度終結,未休完要折換成加班費。行政院嚴正澄清,請民眾不要擔心領不到加班費,或補休積假會不了了之,勞基法修法就是把不當情況予以阻絕,也請外界或報導不要過度簡化或扭曲條文。

徐國勇進一步指出,勞基法沒有修惡,若修惡代表上次是好的,若是好的就不會有人抗議,所以這次修法是修善。這次修法通過後,美國商會特別回應,修法增加彈性,可進而吸引知識型經濟的外資企業投資。

徐國勇重申,勞基法修正草案,行政院以「四不變」維持勞工權益;並以「四彈性」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的彈性,維護勞工權益與安全的決心不變。

《勞基法》修正通過後,勞動部提出3月1日全面上路、要求事業單位限期成立勞資會議、交通運輸業和醫療院所實施專案勞檢、建置線上備查系統等4大原則因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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